由中華民國法官協會主辦,臺灣高等法院協辦之「AI時代之司法正義」學術研討會,於今日(9月11日)上午,在高等法院三樓大禮堂舉行,法官協會林恆吉理事長、高等法院王梅英院長均親臨致詞。
林理事長致詞首先歡迎與會者蒞臨及感謝高等法院鼎力協助,並於會中表示:隨著「人工智慧(AI)」科技浪潮席捲全球,維護社會正義之「司法」亦置身其中,在法制上,我國已施行AI基本法,面對AI浪潮可能帶來之司法變革,將來須建構具體可行之規範標準,或可借鏡歐盟採取風險分級之治理機制。林理事長並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John Roberts所述「AI如同過往日新月異之工具,審判卻植基於對人性之觀察及人類之價值判斷」為引,指出:AI雖可協助審判,但裁判仍仰賴法官之同理心、對人性尊嚴之尊重及個案幽微人性之深刻洞察,需守住「以人為本」的絕對界限;同時,AI於司法實務之民、刑事責任判斷、數位證據之驗真,都是當前司法迫在眉睫的挑戰,期盼今日之交流激盪,能為AI時代的司法變革貢獻實質推動力。
王院長則分別介紹三場次之主題及報告人,並指出:AI技術之迅速發展,正全方位改變社會與法律環境,司法審判也面對許多前所未見之全新課題,AI技術同時影響偵查、審判對證據調查及證據法則之運用,從法規範、實體法及訴訟法等面向,審判實務均需前瞻之法理指引與理論支撐。此外,近期司法審判面臨量能嚴重超載、負擔過重的情況,希冀AI技術引進能有助於減輕司法同仁負擔、提升審判效能,但無論科技如何進步,審判獨立、程序正義及基本人權保障均係法治國不可退讓之核心價值;司法院已在今年4月函頒「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使用人工智慧系統參考指引」,未來高等法院與所屬各法院也會持續努力,研究在可行範圍內,運用AI技術優化司法行政與審判流程。
第一子題為「AI基本法對司法機關之應用及影響」,由實踐大學張麗卿講座教授主講。張教授詳細介紹AI基本法之基本規範架構、AI在司法機關的應用類型及界限、AI基本法下司法機關AI治理制度之建構,並指出司法核心事項仍應由法官、檢察官為實質判斷,且應確保對AI提供之資訊可受檢驗,未來AI司法治理之重點在於依實際用途、使用情境之風險分級制度,及導入前風險與影響評估、資料治理、監測及責任制度。
第二子題為「AI民、刑事責任之探討」,分別由臺北大學法律學院王怡蘋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黃種甲助理教授主講。王教授就AI生成他人影像聲音之民事責任,先說明人格利益與經濟利益之概念,並以民事審判實務與比較法上之案例相互觀察,研析人格權經濟利益之救濟方式與死者人格權經濟利益之維護等議題。黃教授則自AI應用可能造成法益侵害之全景,分析AI應用過程中,可能衍生之法律責任歸屬異同,並分別檢討與AI相關刑事責任之歸責主體,即開發者、AI系統及使用者是否或如何歸責,及對刑法釋義學之挑戰。
第三子題「數位鑑識之深偽鑑識與保全」,分別由法務部調查局資通安全處魯志遠科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蘇凱平副教授、臺灣高等法院張永宏庭長主講。魯科長從AI技術高度逼真、眼見不再為實之現狀,說明「深度虛偽」之定義及檢測技術,探討數位、資安鑑識技術概況,並提出深度虛偽下的證據保全議題及法制建議。蘇教授則先介紹數位證據之基本概念,說明刑事審判對數位證據之觀點以及在生成式AI普及後應有何種轉變,並表示數位證據之證據法則係以「驗真」為中心,及探討AI證據之法庭主動、被動運用情形。張庭長則詳細梳理最高法院關於刑事審判實務數位證據的重要見解,並介紹日本法制及案例,整體分析、檢討證據同一性、驗真、數位鑑識等關於證據法則之重要概念,且建議宜進行數位鑑識之個別情狀,及提出目前尚待克服的議題。
三場次子題報告後進行綜合座談,由全體與會者提問及交換意見;最後,主持人林理事長代表本會向所有報告人、參與者致謝,並指出:在AI迅速發展的今日,司法審判面臨許多過去無法想像的新興議題,期待透過本次研討會促成實務、學界人士對相關議題有進一步思考,並期許能尋求AI應用之可信任度與司法資源有效利用之間最穩妥的雙贏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