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上一頁
:::

中華民國法官協會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選舉辦法

中華民國法官協會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選舉辦法
一、本辦法依據本協會章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分區原則以選舉前一個月之會籍為準,離職會員以離職時之單位為其會籍。
三、本協會會員代表之產生,以會員服務機關為所屬選區,已退休會員以其退休前最後服務機關為所屬選區,會員人數未滿十人之機關,應併入其他選區。各選區之會員人數每滿十人推選一名會員代表,依此類推。
前項選區之合併,由秘書處提出合併方案送交理事會審議決定。
會員代表由同選區之會員互選之。票同者,以入本協會年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年齡相同者,由秘書處抽籤決定之。
四、會員代表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每屆任期滿之前一個月內辦理改選,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或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五、各單位會員代表選舉之時間、地點,應於選舉七日前通知各該單位全體會員,並由本協會理事長指定人員召集,辦理大會代表選舉之選務人員由本協會指定。
六、會員代表之當選資格,必須為本協會一般會員,如當選後因故喪失一般會員資格,即喪失其會員代表資格。
七、各單位選出之會員代表,如區域調動、審級調動或出國進修達六個月以上者,喪失其會員代表資格。
八、會員代表出缺時,應由得票數最接近當選票數者遞補,票同者,以入本協會年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九、會員代表之選舉票,由本協會印製並加蓋圖記及由監事會指派之監事或常務監事簽章後生效。
十、各單位會員代表之選舉結果,及當選之會員代表名冊,應於選舉完畢,提本協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十一、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協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