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民間司改會發文給各法院,認為目前司法實務關於提供
人頭帳戶被告的判決「造成無辜者有入罪之虞」,並表示民間司
改會已經向國家人權委員會遞交陳訴書及監察院已經函覆派請委
員調查中,文末還附上幾個「值得參閱」的無罪判決,希望能給
法官們參考。
每一個個案具體情節互有差異,審判者該做的事是依據證據
及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來判斷個案被告是否成立犯罪,而不是依
據壓力團體(Pressure Group)的陳訴書或單方面認為「值得參
閱」的無罪判決就判決被告無罪;更不應該是因為壓力團體搬出
監察院恫嚇而讓正義的天平只能往無罪方向傾斜,或讓審判只能
成為通往無罪的單行道,這是審判獨立的意義。事實上,從民間
司改會所提出的許多無罪判決,也可以看到審判者在各個具體案
件中依據證據判決的努力,並非只是一面倒判有罪或無罪。辯護
人們該做的事,反而是在法庭上透過攻防辯論說服法官,而非在
法庭外打延長賽或主導遊戲規則。
在法律的場域中通常不會只有一種想法、一種聲音。在某個
標準(或某條線)以下的基本法律生活規範,不同立場者間或許
比較容易達成共識;但隨著這條線逐漸往上提時,因為雙方價值
、觀念的差異,對規範的看法也會開始產生愈來愈大的分歧。至
於分歧會不會產生衝突,就要看雙方如何有效處理或管理分歧。
如果能經由共同參與或對差異的理解來尋找可接受的目標或通往
目標的路徑,或許比較可能得到正面的結果;但如果自認為站在
道德制高點,自是非他,當個Back-seat driver要求對方順著自
己的意見,那麼很容易就會陷入「勝負模式」,衝突與紛爭也就
很難避免了。正如富勒(Lon L.Fuller)教授在「法律的道德性
(The Morality of Law)」 一書中所提到的一個觀念,當立場
不同的人只是試圖透過棒喝使別人相信人們有義務接受其看法,
這就是某種「輻射」。人們暴露在這種「輻射」之下太久,可能
會對這些棒喝者的看法產生厭惡感。對比這幾年來的司法改革,
似乎也是在這個模式內轉圈圈。
「與其詛咒黑暗,不如點亮燭光」,如果以律師或法律學者
為主體的民間司改會的成員們認為法官們的努力還不夠,其實轉
任法官的大門一直敞開著,司法院也一直歡迎大家加入法官群體
共同奮門。讓我們一起點亮燭光照亮天平兩端,不僅照亮提供人
頭帳戶的被告,還照亮國家法治秩序及那些晚年痛失畢生積蓄的
被害人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