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民間司改會發文給各法院,認為目前司法實務關於提供人頭帳戶被告的判決「造成無辜者有入罪之虞」,並表示民間司改會已經向國家人權委員會遞交陳訴書及監察院已經函覆派請委員調查中,文末還附上幾個「值得參閱」的無罪判決,希望能給法官們參考。
每一個個案具體情節互有差異,審判者該做的事是依據證據及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來判斷個案被告是否成立犯罪,而不是依據壓力團體(Pressure Group)的陳訴書或單方面認為「值得參閱」的無罪判決就判決被告無罪;更不應該是因為壓力團體搬出監察院恫嚇而讓正義的天平只能往無罪方向傾斜,或讓審判只能成為通往無罪的單行道,這是審判獨立的意義。事實上,從民間司改會所提出的許多無罪判決,也可以看到審判者在各個具體案件中依據證據判決的努力,並非只是一面倒判有罪或無罪。辯護人們該做的事,反而是在法庭上透過攻防辯論說服法官,而非在法庭外打延長賽或主導遊戲規則。
在法律的場域中通常不會只有一種想法、一種聲音。在某個標準(或某條線)以下的基本法律生活規範,不同立場者間或許比較容易達成共識;但隨著這條線逐漸往上提時,因為雙方價值、觀念的差異,對規範的看法也會開始產生愈來愈大的分歧。至於分歧會不會產生衝突,就要看雙方如何有效處理或管理分歧。如果能經由共同參與或對差異的理解來尋找可接受的目標或通往目標的路徑,或許比較可能得到正面的結果;但如果自認為站在道德制高點,自是非他,當個Back-seat driver要求對方順著自己的意見,那麼很容易就會陷入「勝負模式」,衝突與紛爭也就很難避免了。正如富勒(Lon L.Fuller)教授在「法律的道德性(The Morality of Law)」 一書中所提到的一個觀念,當立場不同的人只是試圖透過棒喝使別人相信人們有義務接受其看法,這就是某種「輻射」。人們暴露在這種「輻射」之下太久,可能會對這些棒喝者的看法產生厭惡感。對比這幾年來的司法改革,似乎也是在這個模式內轉圈圈。
「與其詛咒黑暗,不如點亮燭光」,如果以律師或法律學者為主體的民間司改會的成員們認為法官們的努力還不夠,其實轉任法官的大門一直敞開著,司法院也一直歡迎大家加入法官群體共同奮門。讓我們一起點亮燭光照亮天平兩端,不僅照亮提供人頭帳戶的被告,還照亮國家法治秩序及那些晚年痛失畢生積蓄的被害人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