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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官協會聲明110.10.14

2021-10-14網站公告

中華民國法官協會聲明

補社會安全破網  沒有人可以脫隊  呼籲各機關同心合作

立法院即將審查刑法、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保安處分執行法有關精障者犯罪相關處遇措施之條文,希望能夠在兼顧人權的前提下,讓既有的社會安全網能夠更為緊密,使精障者能夠得到必要的治療,也讓社會歸於安定,本會基於維護人權、實現正義的理念,謹給予高度之肯定,並對本次修法,為以下之呼籲:

(一) 應在現有法制之下,構築更緊密的社會安全網,不宜輕言打掉重練,造成更多法制危機

盤點現有制度中,已有諸多針對精障者犯罪之規定(如刑法、刑事訴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等),均為各主管機關參考多國法制及實務運作方式,經立法院審慎審議通過之法律,實施以來,或有不足而待改善之處,但從未有聞違憲之議。近期有論者一改過去見解,援引特定一國之法律,點名我國某些現有規定已屬違憲,應該全盤廢棄云云,但卻未聞詳細之法制比較爬梳,憑空欲創設本國所無而屬另類羈押的安置處遇制度主張安置不算判決確定前的執行故不違憲。本會作為第一線的司法團體,認為此屬危險之舉,且有雙重標準之嫌其等認判決前監護是執行判決前安置不是執行)。特此呼籲:立法之目的,在求我國法制之完善,而非求外國法制之繼受或僅借用國外制度之名詞而欠缺實質內容形同借殼上市)。應在現有法制之下,思考如何構築更緊密的社會安全網,並兼顧人權,方屬正辦。

(二) 應本於功能最適之觀點,妥適分配各機關的職責,以達事半功倍之效

本會認為,精障者犯罪之防治,牽涉到法院、檢察官、醫療體系等各個領域,沒有人可以置身事外,也沒有人可以推諉卸責,在事權之分配上,更應秉持專業優先、功能最適之原則進行。例如正當法律程序之確保,乃是法院的責任;收治精障者並給予專業治療與評估,則是醫療體系的工作;基於公益代表人之角色,注意人權及負責刑事案件之執行,則是檢察官的職責所在。例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規定:「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德國刑事訴訟法第36條第2項第1句規定:「需執行之裁判,應送達檢察官,並由檢察官為必要之進行」,即屬適例,此所謂「裁判」,即包括有罪無罪的判決,以及單獨宣告保安處分的裁定在內。更重要者法院應堅守正當法律程序居於中立第三者角色,不宜球員兼裁判負責指揮執行精障患者之治療這是普世觀念。故本會特此呼籲,精障者犯罪之處遇,應本於專業優先、功能最適原則進行分工,並建構高度合作之工作模式,以收事半功倍、群策群力之效。

(三) 犯罪之精障者在偵查、審判階段的處遇,乃是社會安全網最重要的一環,應該綜合各國法制,謀其周延有效

綜觀世界各國(如英國、美國、德國、日本),對於精障者犯罪於判決確定前之處遇,亦設有各種規定,向以治療為目的。是以本會呼籲,若欲謀求相關制度之完善,我國既有制度的基盤下擴充功能即速又見效有不足之處,再汲取執行成效良好家之經驗取其中應於我國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原則之作法,逐步調整,並非打掉重練而謂僅能以某一國制度之名詞為師,而行實質隔離之目的,唯有全面觀察、謹慎思考,以治療為本,才能讓社會安全網真正發揮功效,也真正讓精障患者獲得最有效的監護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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