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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協會聲明》106.02.22
2017-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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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整理爭點亂七八糟,又只容你陳述三分鐘,然後斷你生死、取你自由、奪你財產、判你敗訴......咦,這是人民想要的司法模式嗎?
由於「代議民主」過度依賴投票表決而形成多數人的偏好,有剝奪少數人表達意見權利的缺點,於是「審議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產生,使公民就一項政策或議題,在獲取充分資訊,經過深思熟慮,與不同意見者進行理性對話,在相互進行推理、充分辯論、論證後,以共識決取代多數決,得出共同可以接受的意見。
審議式民主能否成功實踐,取決於數個條件,第一、參與的民眾,必須對於議題有充分的瞭解,並獲得充足的資訊,且有理性討論的意願及能力;第二、透過參與者間不斷地溝通、對話及彼此間理性的相互說服,因此,討論的議題應該盡可能的單純,並給予參與公民充分的討論時間,才能發揮審議式民主的精神;第三、審議式民主的程序必須正當,包括:由誰及如何決定討論的議題;第四、審議的結果必須具有拘束力。
回過頭來看此次的司法國是會議,從向社會大眾徵求議題,到由大量非法律人共同參與議題的討論,十足有審議式民主的架勢。但觀察其具體實踐方式,卻完全欠缺前述成功所需之條件,其一,由於我國長期不重視法治教育,民眾對於法律的基本常識不足,政治人物長期操弄民粹,使得公民不擅於理性思辯問題,在先天條件不足之下,又把「大量的」法律專業議題,放在短時間內進行審議,以擔任此次會議分組委員林鈺雄教授之估算,每位成員針對每一個議題所能發言的時間約僅有一分鐘,更不用說所謂的「一個」議題可能尚包含數個層面的子題,因此,參與公民根本不可能充分瞭解問題,更遑論進行完整的溝通、對話及彼此間理性的相互說服。
其二、本次司法國是會議雖稱廣泛徵求議題,但實際徵得之議題為何,最後出線討論之議題係由何人、以何種方式決定,外界質疑紛紛;而實際參與討論的公民,據本次會議之籌備會議副召集人瞿海源說明,共有441人獲推薦,暫不論如何決定何人得以推薦人選,以最後獲選取之代表共計60人,此60人的代表正當性為何?大有疑義,本次會議的程序正當性,飽受懷疑。
其三、本次會議的結論,大多仍須透過立法方能落實,即便採取審議式民主,最終仍不免回到政治角力場域,以多數決方式決定結果,到底此次會議的結果有何拘束力,屆時能否拘束國會立法,尚在未定之天。
一場空前未有號稱審議式民主的會議正在我國展開,然而,將大量專業的司法議題壓縮在極短時間內討論決定,此種方式是否為「兄弟獨所創見」,不得而知,但名實不符且不具成功條件的所謂審議式民主,不免讓人懷疑是否僅是一場演給民眾看的「司改大戲」,或者說,只是為了替既定司改政策,補足「人民參與」外型的「公聽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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