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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聲明:「終審法院法官由總統任命?」
2017-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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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公告
關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第五次會議於106年4月24日決議通過之實施終審法院人事改革方案,並經司法院呂秘書長於同日召開記者會說明,依司法院所發布之新聞稿,除說明該決議內容,復指明「本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決議,最終由總統任命,是符合各國通例的作法」,並於接受記者訪問時,保證此一制度不致造成政治力介入。但此舉猶未能消弭外界諸多質疑,更不乏招致「政治干預司法」之嚴厲批判。
有鑑於法律乃國家發展之重要基石,司法獨立更是民眾對抗政府專斷之最後手段,本協會認為上開改革方案既有諸多疑慮未明,慎重籲請司法院針對下列事項詳予釐清,方能解決日後可能衍生的重大爭議。
第一、依據司法院所推動審判組織金字塔化(即第一審必須有充分法官人力資源,第三審則減少法官人數),或訴訟金字塔化(即建構第一審成為堅實的事實審、第二審為事後審或嚴格續審、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之訴訟制度)之改革方向,俱未變動終審法院職掌內容,為何必須改弦易轍、逕將終審法院法官改為政治任命之特任官,並變動遴選方式?兩者關連為何?
第二、現行終審法院法官向來採「提名權」與「同意權」分別行使之架構進行審查,亦即由司法院長提名,再由具有外部委員參與的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行使同意權,此方式有何重大瑕疵?何以未能適度修正而須完全揚棄?甚而改由總統決定終局法院法官人選?
第三、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係依據立法院通過之法律獨立行使職權,審理普通民刑事及行政案件,依其擔負之功能,與有宣告法律違憲之權之司法院大法官並不相同,則何以除法律所授予之民主正當性外,終審法院法官尚需再經總統遴選?立論依據為何?職司憲法解釋的大法官需要經過政治任命的理由及目的,與終審法院法官需經政治任命的理由有無不同?運作上,政治任命的任期八年的大法官,與政治任命且終身職的最高法院法官運作上難道不會產生緊張關係?又如何解決?又如何解釋社會大眾對於政治干預司法的疑慮?
以上疑問,乃本於愛護司法、保障人民之立場而提出,敬請司法院充分斟酌後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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