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近日司法院職務法庭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前法官陳鴻斌涉嫌性騷擾女性助理案件之再審判決,
本會特發表聲明如下:
本會反對在職場上利用職務關係對部屬為任何形式的騷擾,或違反對方意願,要求配合與工作無關的行為,
並且認為法官職司審判、臧否他人,行為應更為自律,於基於個人行為道德操守或職場倫理所應遵循之行為規範,
均不應有模糊曖昧的空間。
任何人均應享有不會受到壓迫或騷擾的權利,但在職場中,如位居上位之主管利用職務權力結構下的上下地位關係,
要求部屬配合與工作無關事項,甚至進一步侵害對方意思決定自由與身體自主權,無異是擅自將基於職務所產生之上
下服從關係延伸至私領域,乃濫用權力壓抑他人之行為,於理自所不容。法官尤其應以更高標準約束自身言行,
對於他人權利之尊重、職場倫理之遵循,更不能有任何的讓步與妥協,且應時時自我警惕,相互要求以提升對權利價值之體悟。
無論司法院職務法庭就此一個案判決結果之輕重如何,本會堅信法官群體對於法官自身行為自律、自省的要求不應該有任何的讓步與妥協,
期許所有法官會以本案件為借鑑,不容有類似事件再度發生,並期盼職務法庭日後審理時,除審慎審酌個案情節,作成得以兼顧國民期待的妥適判斷外,亦能藉由判決向外界宣示法官群體重視自律自省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