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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臺北律師公會律師倫理風紀案件決定書之聲明

2018-09-12網站公告

本會頃悉臺北律師公會就張靜律師日前被申訴涉嫌違反律師

倫理風紀乙案,已於107821日作成不予處分之決定(臺北公會北律倫調字第27106202號),本會就此聲明如下:

  按「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律師法第1條定有明文。又按「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並應基於倫理自覺,實踐律師自治,維護律師職業尊嚴與榮譽」;「律師不得惡意詆譭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對於司法人員貪污有據者,應予舉發」,律師倫理規範前言及第24條亦均規定甚明。

  惟張靜律師於去年2月間利用大眾媒體公然指稱「目前仍有5%10%的司法官收錢」、 「如今揣摩民進黨上意的法官也陸續產不論為哪個政黨服務,都是打手法官 」云云,迄今已逾1未能舉發任何一名收賄之司法官,顯基於個人臆測以不詆毀司法人員。

   1 3名律師、法官、檢察官及法務部前以張律師行為違反律師理規範為由,向臺北律師公會提出申訴,然臺北律師公會經審後,於107821日決定不予處分。 

  本會認為此決定並未深刻考慮律師在個人言論自由外,更應注意身為專業法曹所應遵循之倫理規範與社會責任,且未能彰顯在「律師自治」之基本內涵中,亦蘊含「律師自律」之高度自省求,對此結果深表遺憾,並呼籲今後無分法官、檢察官或律師,均應以捍衛民主法治為己任,不容再有此種戕害司法尊嚴及形象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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