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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聲明:請移開干預的手─監察權之行使不應侵犯審判獨立

2018-12-20網站公告
對於監察院107司調0056號調查報告認為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選上更(三)字第69號刑事判決「認定事實與社會經驗不符,且偏採不利於被告證據,而屬有罪推定,核有判決違背法令之情事」一案,本會聲明如下:
   
基於憲法機關忠誠義務,憲法機關一方面具有獨立性,另一方面也須相互協調,在行使憲法職權時,任何足以傷害其他機關尊嚴並傷及憲法本身行為,均應禁止,各憲法機關行使各自合憲職權時,有義務尊重其他憲法機關之權限。此項「憲法忠誠」的規範要求,雖未見諸憲法明文規定,但不僅為憲政制度之正常運作所必需,亦蘊含於責任政治之政治倫理,其規範性應不容置疑。
   
近年來,監察院固然發揮其憲法功能,本會亦肯定其勇於回應民眾聲請之積極作為,但若以「監察」為名、過度擴張自我權力之同時,稍有不慎,將不免招致「第四審」、「太上法院」之譏,不僅損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健全,更有侵害五權分立、平等相維之憲法忠誠義務。我國刑事審判程序核心乃在於證據調查與言詞辯論,法院亦須依法踐行訴訟程序憑以作成判決並說明理由,當事人倘有不服,當可循審級制度以謀救濟,縱令確定,亦設有再審或非常上訴等程序。然此等事後救濟手段,俱有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可資遵循,實不容監察機關徒憑己意,僅以調閱卷證判斷、率爾以個人意見逕認法院判決違背法令。
   
仔細檢視本案調查意見內容,多處指摘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判決「認定事實不符社會經驗」、「偏採不利於被告證據」、「有明顯之理由不備」、「濫用自由心證」,又認為本案「雖有許○○可作為間接情況證據之不利證詞,但許○○供述多處明顯矛盾,且自承身體不佳記憶差…其證詞可信性極低,更三審法院卻僅挑選許○○不利判斷」云云,顯係監察委員自行研閱卷證並對證人證詞的證據價值做出判斷後,逕自採信被告辯詞,再據此指摘判決有罪、不採信被告辯詞的法院屬「判決違背法令」。
   
本會認為,上開調查意見自行分析證據作成對被告有利的結論,顯是在直接指導法院應如何採擇證據、認定事實;甚至直接向社會大眾宣告:「根據該案卷證資料不能認為該名涉嫌賄選之被告有罪!」如此顯然是委員事後依據書面資料,以個人意見取代審判機關直接審理後所為判斷,只要判決結果不符合其判斷結果,就是違背法律,此舉無疑是赤裸裸、不加矯飾地干預司法審判的行為。
   
司法獨立絕不代表完全不受監督,因為法律本身就是最好的監督!
   
本會完全尊重憲法託付予監察委員之神聖監察權,也肯定監察機關積極處理人民陳請事項,檢視刑事訴訟程序有無侵害當事人訴訟權之瑕疵,惟為確保國家司法權正當行使,審判獨立的核心價值絕無退讓餘地,對於本次監察委員涉及干預司法審判之不當舉措,本會嚴正發表聲明譴責,鄭重呼籲各界共同維護審判獨立的核心價值,還給司法審判不受任何外界壓迫與不當干擾的純淨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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